|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池州市广告协会(Chizhou Advertisng Association,缩写为CZAA)。
第二条 池州市广告协会是池州市广告界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并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其法定代表人是会长。
第三条 池州市广告协会的宗旨是: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代表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团结全市广告工作者,推动广告业健康、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 池州市广告协会在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发挥其对行业的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的职能。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池州市广告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广告法律、政策,坚持广告的真实性、科学性,提高广告的思想性、艺术性,发扬民族风格,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对全市的广告宣传与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咨询、服务,促进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行业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广告经营秩序。
(三)代表会员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要求,并就有关广告管理、行业规划提出建议。
(四)对广告人员进行培训,开展学术理论研究,提高广告从 业队伍的思想水平、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协调广告经营者之间、广告经营者与广告主之间的关系,促进横向联合和协作,接受广告投诉并提出处理意见,调解广告经营活动中的争议。
(六)开展行业资质检评活动,向社会推荐资质优秀的单位,促进会员单位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七)开发信息资源,为会员单位和工商企业提供经济、技术、市场、行业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八)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吸收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代表池州广告界参加国内外广告界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池州市广告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持有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广告专营或兼营单位。
2、设有广告宣传机构的工商企业。
3、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个人会员:
1、具有一定广告理论水平和创作、设计水平的广告工作者及教学、研究人员。
2、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具有积极影响作用及一定能力的有关方面知名人士。
第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承认本会章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入会,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优惠获取协会提供的信息服务;
(五)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专业培训和对外交流活动;
(六)有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反映多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注销其会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会者(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顾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违反本会章程,经教育拒不改正者;
(三)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池州市广告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理事会。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出要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行使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由协会组织会员按照分配原则协商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
(四)选举常务理事。
(五)审查协会的财务预算、决算。
第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的增补和更换由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在理事会上通过。
理事会设有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有关职务人选的任免。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向会长和理事会负责。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协会从事咨询、服务活动等事业性收入;
(三)有关单位拨款和捐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配备会计人员,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本会接受池州市工商局和池州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在执行中有三分之一会员提出修改,经理事会讨论同意,或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并报池州市工商局和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或因其它原因被迫解散时,报请池州市工商局审核并对协会资产、债务进行清算处理后,向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会员接纳与管理办法、会费缴纳与管理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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